清洗常识
- 油烟管道清洗法规政策
- 类别:清洗常识 作者:sdcms 发表时间:2012/12/27 22:47:26 浏览次数:38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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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与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 未按时清除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硬及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该给与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本规定自2012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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